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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52(1 / 2)

面的高度警觉,绝不是空穴来风。而要做到国家权力安全稳定地运行,防范潜在的隐患,自然是极其重要的。因此,在战国法家看来,无论是国君,还是政治家、理论家,其洞察社会、熟悉国情、知晓臣下在权力阶层中的破坏性作为,都是最基本的政治才能,也是最基本的政治需要。这就是“知下之明”。

要做到真正“知下”,并且达到“明”的境界,仅仅依靠经验主义的“眼见为实”是远远不够的。要真正“知下”,就必须要有某些必要的手段与方法。这些手段与方法,就是申不害与韩非所说的“术”。依靠“术”做到“知下之明”,进而达到安全驾驭群臣并安全运行国家权力,就是“术治”。

综上所述,全部的逻辑关系是:国家稳定依靠权力稳定——权力稳定依靠消除隐患与危机——消除权力隐患与危机依靠知下之明——知下之明依靠一套方法与手段——方法与手段的有效依靠系统化总结——系统有效的方法与手段就是术——运用术安全驾驭群臣并安全运行国家权力就是“术治”——术治同时是保障法治运行的手段与方法。

从社会实践看,是“知下之明”的重要性,催生了以申、韩为代表的法家术治派。

这个术治派,后世称为“申韩之术”。

4术治理论在政治实践中的变形

术治,是后世学者概括法家三大流派时的通行说法,用以表示其学说特征。

战国法家的原本说法,叫做“法术”——从属于法治条件的术。

从理论意义上说,后世的“术治”概念,有利于说明问题。虽然,“法术”的概念更具有原发与准确的特点。但是,在两千余年的历史烟雾中,“法术”已经被政治异化为“权术”理念,又被江湖神异语言雷同混淆。如此,不利于语言谱系的简明化。有鉴于此,我们还是以“术治”概念来说话。

但是,我们必须明确一点,从国家的治式结构上说,“术治”不是第一层级的统治方式选择意义上的范畴。具体说,术治不是与法治、人治、德治、礼治等范畴并列的概念,而是一个低层级概念,是实施方式选择意义上的概念。从政治实践看,“术治”是与“吏治”并列的概念。也就是说,术治是法治之下的从属概念,是以推行法治为前提的一种掌握“治情”的具体方式。

(1)术治派对“术治”的理论设定

依据理论,术治的功能定位,只是督察臣下的一个系统方式。术治的政治目标,则是“赏善察奸,使臣并进辐辏”——赏赐有功,揭发奸恶,增强臣下阶层的凝聚力,使其像车轮辐条聚向车轴一样,形成以国君为轴心的国家机器。

韩非子的《定法》篇,对术治的规定是:“术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者也。”申不害《大体篇》的说法是:“为人君者,操其契,以责其名。”韩非子《难三》篇对术治政治目标的概括是:“论之于任,试之于事,课之于功,故群臣公政而无私。”

这三则论说,明确规范了“术治”的三个基本方面。

其一,明于用人。以职责所在为依据,遴选具有职责要求能力的人任官。

其二,明于督察。依据职务要求(循名),去查核官员的实际表现(责实)。

其三,明于知下。从三方面查核官员,以达到“知下”目标。一则,核查官员在任期内的政绩;二则,以突发事件测试官员的实际能力;三则,核查官员报来的功劳是否确实。

显然,术治的理论设定功能,是“课群臣之能”;理论设定的政治目标,是督察官员达到“公政而无私”的境界;理论设定的具体方式,是“循名责实”,是“论之于任,试之于事,课之于功”。从历史发展的实践看,无论任何时代,无论任何国家,这种“察奸去恶”的官员督察制度,都是不可缺少的。也就是说,术治派的理论设定是没有重大缺失的。至少,截至目前为止,我们还没有在理论体系中发现术治派的致命缺陷。

(2)实践推行中的非制度化与神秘化,是术治派始料不及的致命缺陷作为督察方式的术治,在实际执行中是什么样的呢?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例子。——。韩非子对管仲的批驳。

韩非子《难三》,就“法”与“术”的不同运用方式,对管仲的一则主张提出了批评。韩非子的论述是这样的。

首先,韩非引用了《管子》的一则著名言论:“言于室,满于室,言于堂,满于堂,是谓天下王。”管子的这几句话,主张政治生活的光明正大,是那个时代典型的大阳精神,认为政治家说的话要叫所有人都听得见(满室满堂)。也就是说,管子是反对政治神秘化的。

韩非子却不这样看,他认为管子的说法是不准确的,是有缺陷的。首先,他指出,所谓“言室满室,言堂满堂”,指的一定不是君主的游戏饮食之类的隐私事务;其次,他认为,这一说法“必谓大物也。人主之大物,非法即术。”也就是说,只有政治大事,才会在厅堂去说,才有必要光明正大。然后,韩非又进一步分析认为:管子只说对了一半,在政治生活中,法可以公开,术却是不能公开的。韩非子这段话很典型,全文引用如下——

法者,编著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。术者,藏之于胸中,以偶众端,而潜御群臣者也。故法莫如显,而术不欲见。是以,明主言法,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,不独满于堂。用术,则亲、爱、近、习,莫之得闻也,不得满室。而管子犹曰“言于室,满室,言于堂,满堂”,非法术之言也!

韩非子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说:法律越公开越好,术治则越秘密越好。术治的秘密性程度,要达到亲人、爱人、熟悉的人、常有交往的人都不能知道的绝对私密地步,如何能叫所有人都知道呢?只有这样的秘密方式,才是术。管子的话,不是“法术”的主张。

对于术治的神秘性,申不害在《大体篇》中的表述是:要“去听”——听见的事要装作没听见,“去视”——看见的事要装作没看见,“去智”——要装作什么也不知道。所以如此,原因在于:“治不逾官,虽知弗言。”就是说,作为君主,不可能越过官吏去治理天下。所以,就是知道了官员作伪犯奸,也最好不明说。只有这样,才能藏于无事,以示天下无为。才能做到“独听、独视、独断”。独听者谓“聪”,独视者谓“明”,能独断者,可以为天下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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