毕万族群,则是周武王时代毕公高的后裔。武王灭商后,毕公高封于毕地,开始有了毕氏族群。毕万拥有魏地后的第11年,毕氏族群在魏地不断壮大,遂以封地为姓,改姓魏氏。从此,晋国有了一个新的族群。需要强调的是,赵氏与魏氏的远祖在当时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光环,在晋国对外战争中建立功业的赵氏与毕氏,在当时都是已经成为庶人的平民阶层了。他们的崛起,是新兴势力依靠自身努力奋争的崛起,而不是老贵族的功业继承。
(2)韩氏族群的道义崛起
论族群根源,韩氏原本是晋国公室族群的分支,为姬姓。其可考的祖先,是封于曲沃之地的桓氏。以当时的宗法制度,桓氏是正宗的王族分支。大约在春秋早期,曲沃的桓氏头领桓叔的一个叫做“万”的儿子,因功被晋国分封于韩原,也就是今日陕西省韩城地带。依据族群不断分封繁衍的传统,这个桓万便以封地为姓,自立了,时称韩万,其族人也一律改姓为韩氏。韩万当时的称号是韩武子,可见其爵位很低,在晋国老世族中只是一个封地很小的新族群而已。韩氏的发展壮大,开始于韩武子第五代的韩厥,也就是春秋中期的晋景公时期。
确切地说,韩氏崛起于晋国一场重大的政治事变。其时,韩厥尚只是晋国一个封地不多、爵位又低的寻常大臣。与当时已经壮大起来的新兴赵氏、魏氏的权力与封地相比,韩氏是不可同日而语的。但是,韩厥公直,明大义,在朝在野声望甚佳。这一时期,晋国权臣屠岸贾借晋灵公遇害,嫁祸执兵重臣赵盾,进而以诡异手段诛杀了赵盾,并搜寻赵氏后裔。力图彻底剪灭赵氏一族。在这一重大的政治事变中,韩厥明确地站在赵氏一方,先力主赵盾无罪,后来又保护了赵氏仅存的嫡系后裔。再后来,进而力保赵氏后裔重新得封而恢复生机。自此,韩厥成为天下闻名的忠义之臣。
这便是流传千古的“赵氏孤儿”的故事。虽然,这则故事因为细节的戏剧性而成为一个经典传奇,也成为当代主流史学否定这一事实的依据之一;但是,只要滤去戏剧性细节,只要关注事件的主干脉络,这样的政治事变在那个时代是具有真实性的。以司马迁的史笔原则,不会将一个子虚乌有的荒诞事件搬进史书。我们可以摒弃细节记述的误差,但不能否定这个重大事件的基本真实性。
这个事变,在改变晋国政治势力结构的过程中,具有枢纽的意义。其结局是赵氏复出,屠岸氏灭亡,韩厥擢升晋国“六卿”之一,并与赵氏、魏氏结成了坚实的政治同盟。韩氏地位一举奠定,遂成当时晋国六大实力族群之一。当时,晋国六大实力族群是:知氏、范氏、中行氏、赵氏、魏氏、韩氏。从性质上说,这六家都是叛逆于旧权力体制的社会自治势力,都是当时社会的新兴势力。
历史的法则是:新兴势力的聚合,必然在两方面的作战中完成并且定型。一方面,是新兴势力对旧贵族势力与旧有体制的全面较量;另一方面,是新兴势力之间在改革竞争、利益分配方面的全面较量。这两方面的较量,最终都是通过政治决战的方式完成的,都是要付出沉重的血的代价的。
(3)晋国公室权力的衰落
春秋中期,晋国公室日渐衰落。尤其晋献公时期,公族权力遭到严重损害。
公是诸侯的爵位等级。所谓公族,就是以诸侯国君的嫡系族群为轴心,同时包括所有同姓分支的人口势力。在分封制时代,君权的直接根基有两方面:其一,国君直领的土地最肥沃,数量之大也超过任何臣下。其二,国君族群的人口数量与权力影响,远远超过任何臣下势力。若丧失了这两方面根基,公族的衰落与沉沦是必然的。
晋献公曾经在讨伐骊戎获胜后,将俘获的骊姬姊妹立为妻妾。后来,骊姬姊妹各自生下了一个公子,从而引发了晋国诸公子争夺国君继承权的较量,史称“骊姬乱晋”。骊姬势力屡次陷害原太子与两位公子,导致原太子自杀,两位成年公子逃出晋国。由此,晋献公痛恨以公子群为轴心的公族势力,在太庙立誓并通告诸侯:不容许外邦收留晋国逃亡公子,也不再以公子为执掌公族事务的大臣。
自此,以国君嫡系公子群为轴心的公族势力,在晋国失去了传统的权力伸展方式——以国君为雄厚的支撑根基,不受臣下势力与外邦势力的制约。自晋献公晚期起,公子群体的存在方式,只能转化为依靠臣下的依附、依靠诸侯的援助而决定自己的命运。后来,到赵氏当权的晋成公时期,更出现了赐大臣嫡子以公族身份,由赵氏集团成员担任主管公族事务的“公族大夫”的媚下现象。至此,公室与公族势力在晋国已经基本上丧失了根基。
晋文公之后的晋国公室,很快便陷入了两方面一起丧失优势的境地。新兴势力的土地越来越多,族群人口与依附人口也越来越多,社会根基也越来越雄厚了。
(4)新兴战役:晋国新兴集团之间的较量与整合
第一战役,六卿联手扩张。公元前514年,晋顷公十二年,执政的六大集团——范、中行、知、魏、赵、韩六卿联手,以“行法”为依据,吞灭了两大公族势力——祁氏、羊舌氏。此所谓“六卿以法诛公族”的晋国末期大事变。之后,主政的魏氏领袖魏献子,将两大公族的封地划分成十个县,分别由六大集团派出县令治理;其实际内涵,就是六大集团瓜分了两大公族的地盘,并在其封地上实现了当时初现端倪的新型治理方式——县治。
需要注意的是,这次“以法诛公族”,不是变法,而是破除了以国君认定之罪为诛灭依据的传统。相反,是大臣集团以“公族违法”为依据而发动的“下克上”的诛灭。其意义在于,新兴集团第一次打出了法的旗号,而不是国君人治的旗号。事实上,这是此后变法运动的实质性前潮。
第二战役,公元前513年,晋国六大集团达成盟约:以“铸刑鼎”的方式,颁布了范宣子制定的刑书,向社会公布了历来不公开的法律文本。与此同时,六大集团也纷纷在自己的封地实行了新的土地政策,一改传统的“百步为亩”的小亩制,推行160步到240步为一亩的大亩制。在以亩为计算单元的税制中,大亩制有利于农民利益。
故此,当时的兵家名士孙武评价说,晋国的政权将归于亩制最大的赵氏,而亩制最小的范氏、中行氏将最早灭亡。历史地看,这个事件是六大集团对旧制度的一次宣战,是其后大国变法运动的一个最为重大的信号。
第三战役,公元前497年,范氏、中行氏两大集团得到郑国支持,不满赵鞅主政,派兵攻打赵氏。赵鞅兵败,逃奔晋阳,赵氏势力一时衰减。
第四战役,公元前493年到前490年,赵氏集团与范氏、中行氏两大集团展开决战,最终攻灭了范氏、中行氏两大集团,其土地人口,由剩余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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