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.行政单位:
特殊类:蒙古,西藏
行省:新鄂,黑龙江,吉林,奉天,直隶,山西,陕西,甘肃,青海,新疆,四川,湖北,河南,安徽,山东,江苏,浙江,江西,湖南,贵州,云南,广西,广东,福建,台湾,吕宋,新蜀,新湘。计二十八行省。
二.军区体系(总督):
满洲总督,辖新鄂,黑龙江,吉林,奉天四省
直隶总督,辖直隶
两江总督,辖江苏,安徽,江西
闽浙总督,辖福建,浙江,台湾
两广总督,辖广东,广西,海南岛
云贵总督,辖云南,贵州
四川总督,辖四川
陕甘总督,辖陕西,甘肃,新疆
湖广总督,辖湖南,湖北
东海总督,辖新蜀(九洲岛),新湘(四国岛)
山东,山西,河南,初时只设巡抚,不设总督,后面待总督职权范围变化后要新设职位,蒙古和西藏情况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