听着法庭的指令,宫川起身,手中拿着一本公证书说道,“原告出示的第一组证据。证据一,京都府光正公证处出具的编码为7867859公证书。该公证书对原告个人手提电脑上的18份word文档的创建、修改时间进行公证。其中,该18份word文档皆为《东土巡游遣唐记》的点校word文件,创建时间均为五年以前。可以证明原告的点校活动在五年前就已经开始。”
随后,宫川放下公证书,又拿起了一本册子,将它打开,展示在众人的面前。却见这本小册子上贴满了密密麻麻的发票,像是一本精致的账簿一般。
“接下来,是原告出具的证据二至证据二十三,共二十二份发票和收据。其中第一份发票,是原告五年前在九州岛拍卖会上,竞得《东土巡游遣唐记》藏本,相关拍卖行出具的收据。第二份至第十七份发票,是原告来往于东洋各处档案馆、图书馆附近的酒店住宿记录。第十八份至第二十二份发票,是原告目前找得到的相关交通费用支出。”
“以上证据可以证明。原告五年前即着手开始《东土巡游遣唐记》的点校工作。相关点校工作除了有电脑文档创建的电子记录作为证明外,还有相关的发票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往返于东洋各地收集《东土巡游遣唐记》的各个底本。”
“以上证据互相印证,可以证实原告的点校整理工作真实存在。”
话音落下,宫川坐回在了座位之上。
这出示的第一组证据,环环相扣。
既有电子公证记录,又有发票印证。
整理得井井有条,看起来几无可辩驳的余地。
高梨法官听完举证之后,随即转头看向法庭的另一侧,“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。”
在被告席的桌面上,放着宫川展示材料的复印件。宇都宫摩挲着这些a4纸张,站起身来,嘴角泛起冷笑,“对方才原告出示证据的合法性、真实性,予以认可。但对其证明目的,不予认可。”
宇都宫拿起了桌面上的a4纸张,指着其中一张发票的复印件,开口道:“请裁判长注意方才原告出示发票中的购买方。”
发票的购买方,即付款的一方。
却见这些发票在购买方的一栏上都写着四个汉字——京都大学。
这……这是何意?发票上面开给了京都大学,又能表明什么?宫川不解地抬头看向前方,有些不明白为何宇都宫要提出这个事实
然而,就在下一瞬间。
像是有一道闪电在宫川的心中划过。
这位在知识产权法上拿到年级第一的优等生,突然间懂了宇都宫的意图,眉毛不由得震颤起来,像想到了什么极其糟糕的后果。
注意到对面那个实习女律师的表情,宇都宫的笑容变得更猖狂了些,“裁判长。这些发票的抬头都是京都大学的发票抬头。经查大学的科研经费报销记录,可以与原告的发票支出一一对应。即这些原告的这些资金支出,都由京都大学所提供。”
宇都宫踏上一步,面色忽的变得冷峻道,“本案之中,原告下川是京都大学聘用的教职工,作为未取得终身教职的大学教师,其必须承担相应的学术科研任务。据此《东土巡游遣唐记》是原告为完成大学法人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,属于职务作品。”
“同时,经查《东土巡游遣唐记》点校项目已经由京都大学对外向学术振兴委员会进行申报立项,已经立项成功。大学对学术振兴委员会负有按照标准,完成该科研项目的职责。”
“根据法律规定,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创作,并由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,著作权归属于法人。”
“同时另据京都大学内部规章,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京都大学进行行使。”